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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同志街698号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2、离休、退休的;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4、出境定居的;5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;6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
2、 依照前款第2、3、4项规定,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,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。
3、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4、除上述用途,各地公积金中心还规定有其他情形,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。
5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: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,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,并出具提取证明。
6、2、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
7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;3、准予提取的,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。
8、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、流程,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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